耶鲁大学法学院Margot Kaminski教授在其名为《关于网络中介责任的建议》(Positive Proposals for Treatment of Online Intermediaries)论文中概述了政府界定网络中介责任的原则。在当今缺乏“网络第三方责任”相关国际公约的背景下,这些原则应为政府所重视。
Margot Kaminski教授是耶鲁大学法学院“信息社会项目”(the 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)负责人,其概述的10项原则如下:
1、明确避风港原则本身并未确立网络中介责任。“避风港”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,当ISP(网络服务提供商)只提供空间服务,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,如果ISP被告知侵权,则有删除的义务,否则就被视为侵权。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,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,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。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、网络存储和在线图书馆等方面;
2、不要确立网络中介对网络用户行为的监控义务;
3、不能轻易扩展网络侵权的范畴;
4、谨慎实施法定赔偿;
5、避免确立第三方的刑事责任;
6、在缺乏法院告知的情况下,不能因为著作权侵权要求网络中介封查用户账号;
7、建立用户应循程序;
8、给予用户抵制不公待遇的程序;
9、为各国扩展用户保护范畴留有空间及灵活性;
10、制定有关责任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条款,如合理使用条款。
目前还不存在关于网络中介责任的一般法规,大部分国家还没有关于网络中介的明确政策,但诸如美国和某些欧盟成员国政府已经开始规定网络第三方责任,各国政府也有一些针对网络中介的政策选择,包括网络中介为用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;网络中介为他人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;要求网络中介监督用户行为;实施“通告—移除”(被告知侵权,移除侵权内容);要求网络中介切断用户网络渠道。
美国和欧盟都将“通告—移除”(notice-and-takedown)体系纳入网络中介责任。美国网络中介责任纳入民法范畴。由于欧盟没有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定罪,因此无法制定网络中介责任的刑事责任。
Kaminski教授担忧为网络中介制定单独的法律领域,因为这将“冻结”网络活动及自由。她认为,短期内自由网络环境可以促进网络系统发展,应该谨慎制定网络中介责任的国际公约,但如果要制定国际公约,应仔细考虑上述原则。
编译自:
http://www.ip-watch.org/2012/03/08/paper-states-need-to-be-cautious-with-internet-intermediary-liability/?utm_source=post&utm_medium=email&utm_campaign=alerts.
(王江琦编译 陈辰校对)